
各區市衛生健康局,委機關各有關處室,委屬及駐青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健全完善全市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規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組織制定了《青島市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急預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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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8月6日
青島市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急預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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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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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定義
1.5 疫情分級
1.6 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
2.1 成立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專班
2.2?部門機構職責分工
2.2.1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2.2.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2.3 醫療機構
3?監測預警
3.1 監測
3.1.1 醫療機構監測
3.1.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
3.2?疫情報告
3.2.1 信息報告
3.2.2 網絡直報
3.3 預警
4?風險評估
5?先期處置
5.1?采樣排查
5.2?調查與處置
5.2.1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5.2.2?暴露人群管理
5.2.3?消毒措施
5.3?病例管理
5.3.1 病例救治
5.3.2?嚴防交叉感染
5.3.3?死亡病例管理
5.4?病例搜索
5.5?應急監測
5.6?先期工作調整與終止
6 應急響應
6.1?市Ⅳ級響應
6.2?市Ⅲ級響應
6.3?市Ⅱ級響應
6.4?市I級響應
7?信息發布與輿情處置
7.1?信息發布
7.2?加強輿情監測與宣傳引導
8?響應調整與終止
9 事件評估
10 保障措施
10.1?隊伍保障
10.2?物資保障
10.3?技術保障
11 預案管理
11.1?應急預案
11.2?應急演練
11.3?檢查督導
12?附則
12.1?預案解釋
12.2?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高效、妥善處置發生在我市區域內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急預案(試行)》《青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病因明確后應按照相應傳染病應急預案或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1.4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定義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是指一定時間范圍內(通常是指2周內),在某個相對集中的場所(如同一個醫療機構、自然村或社區、生產場所、學校或托幼機構等集體單位或公共場所)或同一家庭同時或者相繼出現2例以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出現2例以上有共同暴露或共同接觸等流行病學關聯的發生在不同地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相關個案同時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肺炎臨床特征;(2)存在從動物到人、經媒介到人或有人傳人等可疑傳染性證據;(3)經評估存在潛在的嚴重公共衛生風險;(4)經市級或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檢測排查暫無法明確致病病原體。
1.5 疫情分級
根據傳染病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Ⅳ級 一般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1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或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Ⅲ級 較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1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擴散趨勢;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1例;或由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Ⅱ級 重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我市2個以上(含2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擴散趨勢;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2例;或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I級 特別重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我市發生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波及其他地市,或者其他地市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波及我市,并有擴散趨勢;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3例以上;或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1.6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聯防聯控;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響應及時、措施果斷。
2?組織體系
2.1 成立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專班
市衛生健康委成立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專班,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
2.2 部門機構職責分工
2.2.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負責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對準備的日常管理工作,牽頭疫情監測、應急處置與病例的醫療救治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制定相關工作預案和防控工作指引;適時啟動疫情應急響應;指導落實密接管理、現場管控、消毒等應對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疫情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建立上下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提出疫情應急物資需求及分配意見;組織對應急預案開展培訓和演練。
各區市衛生健康局成立相應的傳染病疫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區市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轄區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應急處置。
2.2.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組織開展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和實驗室檢測;對報告的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線索進行核實,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開展風險評估,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提出病例隔離、密接管理、現場管控、消毒等防控工作措施。
2.2.3?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同配合,做好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監測發現、信息報告、醫療救治和感染控制工作,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實驗室檢測和接觸者篩查等工作。
3?監測預警
3.1 監測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日常監測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承擔具體監測任務。
3.1.1?醫療機構監測。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日常監測工作。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具有相似臨床癥狀,并在發病時間、地點、人群上有關聯性的要及時報至屬地區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1.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
市、區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各種已有的監測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及時發現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對上報的有相似癥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資料進行匯總,分析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分布、關聯性、聚集性及發展趨勢,尋找和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開展風險評估,采取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2 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責任報告單位,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時,應立即按照《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2015年版)向屬地區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疫情信息報告。
3.2.1 信息報告。
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時,責任報告單位應在2小時內用電話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第一時間核實,核實后立即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區市衛生健康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應立即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報告至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市衛生健康局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進行初步報告。市衛生健康委接到報告后,同時向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報告,并向市政府進行初步報告。
若檢測結果無法確診除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外的其他病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上述流程,立即逐級上報,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重大突發事件的有關報告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報告。若實驗室檢測結果明確病例診斷,應及時由原報告單位進行訂正報告,并及時向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
3.2.2 網絡直報。
(1)病例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符合監測病例定義的病例后,應在診斷后2小時內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中按照“其他傳染病-不明原因”相關要求報告疑似病例,由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個案審核,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進行事件核實。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如經病原排查仍無法確定方向,應明確界定該地區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相關工作信息應由屬地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中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及個案信息。
3.3?預警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警示信息通報,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決策建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集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監測信息分析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警示信息通報、預警決策建議等。
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相關預警后,應參照市預警響應與措施要求,落實各項應急準備。發現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風險,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研判,及時向市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預警信息發布。
4?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應貫穿始終,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疫情分析研判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委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疫情處置過程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等情況,適時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出針對性處置建議。評估結果報市政府和省疾病預防控制局。
5?先期處置
先期處置是指從報告懷疑疫情至確認疫情之間開展的應對工作。監測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單位應盡早組織本單位力量進行初步核實,在職能范圍內同步開展涉疫人員的跟蹤管理和涉疫場所的早期管控工作。
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現或接報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后應立即(2小時內)派出專業隊伍前往事發地開展先期處置,同步向區市衛生健康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后要立即(2小時內)派出隊伍前往事發地,統籌組織區域內防控力量開展疫情應對工作,同步向市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先期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樣排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例搜索與救治、初步風險評估等工作環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衛生機構應視具體情況同步或有序開展相關工作。經先期處置可確定病原體的,疫情處置工作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章和預案要求開展;如繼續判斷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則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5.1采樣排查
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所在地的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在6小時內完成首批病例相關標本采集,并在采樣后12小時內直接同步送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相關病原學排查檢測。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接收標本后,應立即組織開展病原學排查檢測和復采復檢等工作。在收樣后72小時內仍無法明確病原體類型或初判疑為新發傳染病病原體時,應立即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情況,并按照疫情報告要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同時,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立即組織整理相關標本及/或菌(毒)株培養物等上送至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5.2 調查與處置
5.2.1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是評估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傳播情況、致病能力及社會影響等的重要依據,調查的關鍵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群、傳播鏈和傳播能力、潛伏期、致病力等要素。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時,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24小時內完成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并形成初次報告,后續根據調查工作情況完成進程報告。現場調查期間,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從疫情特點、臨床特點、傳播風險、可控措施等角度分析研判,指導進一步開展疫情應對工作。
5.2.2 暴露人群管理。
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有人際間傳播時,應對暴露人群(密切接觸者、共同暴露人員等)實行分層分級健康措施。根據風險研判結果,由區市落實對暴露人群實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根據疫情進展態勢和評估結果,決定后續健康管理措施。
5.2.3 消毒措施。
對疑似病原體感染病例污染的場所采樣完成后,由市、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對相關區域進行終末消毒。按照《疫源地消毒總則》(GB 19193-2015)中傳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則的相關要求對不明原因肺炎傳染病的疫源地進行消毒處理。不明原因肺炎傳染病病原體明確后,根據病原體對消毒劑抵抗力特點,由市、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終末消毒技術方案,組織開展終末消毒。
5.3 病例管理
5.3.1?病例救治。
醫療機構發現懷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病例時,要嚴格落實病例隔離管控與醫療救治工作,堅持就地、就近原則,對病例進行單人單間隔離治療。醫療機構不具備相關條件的,可由區市衛生健康局統籌協調,及時將其轉至轄區傳染病定點收治醫院進行隔離治療。區市確不具備收治條件的,經市衛生健康委研判后,可轉至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進行隔離治療。
5.3.2?嚴防交叉感染。
相關醫院要嚴格做好感染防控,根據流調情況,認真做好消毒消殺工作,堅決避免交叉感染。定點收治醫院要開展提級管控醫療廢物等感染控制干預措施。
5.3.3?死亡病例管理。
各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同轄區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等要求,做好死亡病例尸體的管理工作。
5.4?病例搜索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相關力量根據臨床特征、檢驗信息、初步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制定病例定義,開展病例搜索,確定疫情波及范圍,采取控制措施。
5.5?應急監測
發生疫情后,疫情波及區市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動搜索和應急監測,并安排專人向屬地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日報告、零報告。區市衛生健康局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加強信息互通與共享,及時掌握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做好多部門協同應急健康監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發揮多點觸發監測預警信息平臺作用,加強哨點監測、癥狀監測、網絡信息監測等多渠道監測。
5.6 先期工作調整與終止
先期處置仍無法確定病因、或明確為已知傳染病、或排除傳染病等情況時,應根據初步病例搜索及風險評估等結果,及時調整事件響應措施。
(1)啟動應急響應:經先期處置仍無法確定病原體,且疫情仍存在進一步擴散風險,依據本預案“應急響應”調整相關措施,啟動應急響應。
(2)先期處置終止:結合病原學排查、傳染性核實和臨床救治等情況,確定該疫情為已知傳染性疾病或已明確排除傳染性疾病時,終止本預案先期處置,轉入其他相關預案開展相關工作;證實為新發傳染病的,盡快提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和診斷該傳染病的能力,并轉入相應預案開展相關工作。
對先期處置仍無法確定病原,但評估認為事件極為局限,沒有明顯擴散跡象、未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可歸屬于“未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疫情報告要求,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中以“疑似事件”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并繼續實施持續不少于2周的應急監測,經觀察無擴散跡象,明確診斷的,在進程報告中歸置相應分類;如無續發病例,且評估認為擴散風險消除,可予以結案。
6 應急響應
市級啟動應急響應后,事發地的區市衛生健康局要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開展相應層級的應急響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應急處置專班第一時間完成平急轉換,及時選派有關工作組赴當地指導處置工作。必要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請求派出專家組指導工作。達到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處置。市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啟動流程、應對措施等原則設置如下。
6.1?市Ⅳ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1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專項評估認為疫情引發的健康風險較低,需要啟動市Ⅳ級響應措施。
啟動流程:市衛生健康委傳染病防控處提出,市衛生健康委決定啟動市Ⅳ級響應措施。
應對措施:
(1)市衛生健康委分管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派出市專家組趕赴現場,指導做好疫情處置與醫療救治。
(3)指導做好相關人員醫學觀察。
6.2 市Ⅲ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1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擴散趨勢,未出現死亡病例。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專項評估認為疫情引發的健康風險較低,需要啟動市Ⅲ級響應措施。
啟動流程:市衛生健康委傳染病防控處提出,市衛生健康委決定啟動市Ⅲ級響應措施。
應對措施:在強化市Ⅳ級響應措施基礎上:
(1)市衛生健康委分管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調配醫療和防疫等應急力量支援事發地,指導做好疫情處置與醫療救治。
(3)指導做好重點場所、重點機構和重點人群(如學校、養老院、福利院、農貿市場、商場超市、車站、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疫情防控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好宣傳教育、衛生防護、動態監測、信息報告等工作。
(4)提出科學劃定疫點、疫區建議,指導實施臨時性管控措施。
(5)向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和市委、市政府及時匯報疫情處置工作情況。
6.3 市Ⅱ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1個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1例。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專項評估認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已造成局部地區較為嚴重健康風險,需要啟動市Ⅱ級響應措施。
啟動流程:由市衛生健康委傳染病防控處提出,報市衛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啟動市Ⅱ級響應措施。
應對措施:在強化市Ⅲ級響應措施基礎上:
(1)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疫情應急處置。
(2)加強病例救治。
(3)指導做好死亡病例管理工作。
6.4 市I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2個以上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擴散趨勢;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2例以上。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專項評估認為疫情已造成嚴重健康風險,局部地區出現醫療服務擠兌,市Ⅱ級響應措施已難以消除或降低其引發的對公眾健康威脅,需要啟動市I級響應措施。
啟動流程:由市衛生健康委傳染病防控處提出,報市衛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啟動市I級響應措施。
應對措施:在強化市Ⅱ級響應措施基礎上:
(1)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市級加大醫療衛生資源調配力量。堅持“疫情防控一盤棋”,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支援工作。
(3)經專家組研判,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7?信息發布與輿情處置
7.1 信息發布
疫情信息的發布應遵循全面準確、及時傳達的原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新發傳染病病原學信息確認后,由國家級統一對外發布,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和對外解讀。
7.2 加強輿情監測與宣傳引導
在當地政府組織領導下,衛生健康等部門組織開展呼吸道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增強群眾防控意識;密切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媒體風險溝通,加強輿情監測引導,避免引發社會恐慌。
8 響應調整與終止
調整或終止響應按照“誰啟動,誰調整”“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省調整或終止省級應急響應后,經市專家組評估,市級應急響應級別也相應地進行調整或終止。
調整或終止響應的情形包括:
(1)有事實證明發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危害因素、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出現變化或消除。
(2)不明原因肺炎的病因已查明,被證實為已知的某種傳染病(轉入相應傳染病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3)不明原因肺炎的病因已查明,被證實為新發傳染病,市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具有檢測和診斷該傳染病的能力,該傳染病已納入相應的傳染病管理。
(4)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可進行響應調整或終止的其他情形。
9 事件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調查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等內容,評估結果報告應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10?保障措施
10.1 隊伍保障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傳染病應急隊伍,市級傳染病應急小分隊實行AB角制度,總人數不少于20人,區市級傳染病應急小分隊不少于4人。隊員原則應具備衛生應急管理、流行病學調查、疾病監測、實驗室檢測、飲水衛生、食品衛生、消毒與媒介控制、信息溝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關知識儲備。
市衛生健康委統籌調度全市傳染病應急隊伍,并接受省疾病預防控制局調度。
10.2 物資保障
疫情發生后,首先使用區市級儲備,本級儲備不足時,可申請市級進行調撥。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向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申請調撥市級應急物資。市級儲備不足時,向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申請省級物資儲備調撥。
10.3 技術保障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傳染病疫情應急機制,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強化疾病預防控制責任。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強化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能力提升,加強監測預警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
11 預案管理
11.1 應急預案
各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應急預案,并組織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結合單位實際,定人定崗定責,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相關應急工作制度。
11.2 應急演練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單位,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適時修訂完善預案。
11.3 檢查督導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檢查督導本轄區疫情應急工作準備和措施落實情況,并監督問題整改。
12 附則
12.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解釋,結合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12.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