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5部門
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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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和體育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省市政策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研究確定《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青人社發(fā)〔2022〕10號)繼續(xù)執(zhí)行,現(xiàn)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25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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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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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 ? ? ? ? ? ? ? ?青島市財政局? ? ? ? ? ? ?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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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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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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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和體育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新時代“人才強青”計劃,促進在校碩博研究生來青實習,加大青年人才引進力度,制定了《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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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 ? ? ? ? ? ? ? ?青島市財政局? ? ? ? ? ? ?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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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fā)布)
青島市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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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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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研究生在青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工作,促進更多研究生在青實習就業(yè),根據(jù)《關于實施新時代“人才強青”計劃的意見》(青發(fā)〔2022〕8號)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研究生”為在青島市行政轄區(qū)內的企業(yè)進行實習的國(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讀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實習”,是指研究生在讀期間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或企業(yè)在職員工的指導下,在被認定為研究生實習基地的企業(yè)內進行的以取得實踐經驗、鍛煉工作能力為目的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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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生實習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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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承接研究生實習的企業(yè)被認定為研究生實習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行政轄區(qū)內工商注冊登記;
(二)企業(yè)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三)近兩個年度有招用研究生的記錄(以參加社會保險為依據(jù));
(四)當年度可設實習崗位數(shù)量不超過近兩個年度實際招聘研究生人數(shù)之和的3倍。
市、區(qū)(市)、功能區(qū)發(fā)布的重點企業(yè)項目不受本條第一款(三)項限制,可直接認定為基地,當年度可設實習崗位數(shù)量按照不超過企業(yè)項目實際在青參加社會保險人數(shù)的30%確定。
第五條 ?基地主要職責:
(一)通過“青島市青年實習實訓公共服務平臺”中的“研究生實習平臺”組織發(fā)布實習崗位,如實做好到崗離崗記錄;
(二)與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簽訂合法有效的實習協(xié)議;
(三)為研究生繳納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或不低于意外傷害保險范圍的其他險種);
(四)為研究生免費提供必備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安排專人負責研究生實習管理,及時確認實習情況;
(六)建立研究生實習考勤、安全、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基地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企業(yè)可登錄“研究生實習平臺”自主申報,申報應當按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1.青島市研究生實習基地申請表;
2.當年度研究生招聘需求表;
3.近兩個年度聘用研究生名單(姓名、身份證號);
4.研究生實習崗位明細表;
5.研究生實習管理實施方案。
已獲得“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見習基地”的企業(yè)申報基地的,可登錄“研究生實習平臺”,在“研究生實習基地認定”模塊中“一鍵申報研究生實習基地”進行申報。
(二)審核。各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負責對申報企業(yè)的條件進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三)公示。審核通過后,由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按程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視為通過公示。收到群眾反映的,由所在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進行調查處理,視情決定是否取消。基地為中央、省駐青企業(yè)或市直企業(yè)的需在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四)發(fā)布。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在“研究生實習平臺”公開發(fā)布基地名單。
第七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基地資格,并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存在虛報實習研究生數(shù)量,騙取實習生活補貼資金的;
(二)存在扣押實習研究生證件、拖欠生活補貼的;
(三)出現(xiàn)其他違法違規(guī)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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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生實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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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生登錄“青島人才網”進入“青島人社·學歷匯”在校生學籍信息采集平臺填報有關信息。
第九條 ?所在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對有實習需求的研究生學籍信息、就業(yè)狀態(tài)、繳納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審核,對學籍信息符合條件、在讀期間處于未就業(yè)狀態(tài)的,確認研究生實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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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習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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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崗位發(fā)布。基地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上傳實習崗位,經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審核通過后發(fā)布。
第十一條??崗位對接。
(一)由組織學生到青開展集中實習意向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研究生實習平臺”進行需求對接,或通過向意向基地發(fā)送“合作邀請”進行對接。
(二)有實習需求的研究生,可登錄“研究生實習平臺”注冊并創(chuàng)建個人簡歷,自行查找選擇基地和實習崗位,或根據(jù)平臺自動匹配的崗位,投遞實習簡歷。基地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對申請實習的研究生進行條件審核或線下對接確認。
第十二條??達成實習對接意向的各方進行網上簽約,簽約方式為集中組織和個人對接兩種。
(一)集中組織。校企雙方達成集中實習合作意向的,由基地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上傳校企蓋章的《校企合作協(xié)議書》、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研究生名單(蓋章)及基地、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三方簽署(研究生簽字,校企蓋章)的《青島市研究生實習協(xié)議書(集體)》。
(二)個人對接。研究生與基地達成實習意向的,由基地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上傳基地、研究生簽署(研究生簽字,基地蓋章)的《青島市研究生實習協(xié)議書(個人)》。
第十三條??管理與評價。基地按規(guī)定組織研究生實習。基地對實習研究生進行動態(tài)管理,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對研究生到崗、離崗、留用情況及時進行記錄。實習結束后,雙方可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對實習情況進行互評,研究生可根據(jù)需要在平臺打印實習證明,由基地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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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習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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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0元,在讀期間每人可累計享受最長3個月的實習生活補貼。享受實習生活補貼時間以首個到崗實習日為起點。到崗實習日(實際工作時間)不足15日的,不予發(fā)放當月實習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實習生活補貼采取集體申報和研究生個人申報兩種方式進行。
(一)集體申報。與基地達成集中實習合作意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規(guī)定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進入“實習生活補貼集中申報”模塊提交補貼申請,并上傳《誠信申報承諾書(集體)》。
(二)個人申報。與基地達成實習意向的研究生,按規(guī)定通過“研究生實習平臺”進入“實習生活補貼個人申報”模塊提交補貼申請,并上傳《誠信申報承諾書(個人)》。
第十六條 ?實習生活補貼審核、發(fā)放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審核。高校(科研院所)或研究生提交補貼申請后,基地要對研究生、實習時間等實習情況進行確認,由基地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對申報信息及上傳材料進行審核。
(二)發(fā)放。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在補貼資金到賬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直接發(fā)放至研究生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基地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區(qū)(市)、功能區(qū)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市、區(qū)(市)、功能區(qū)人才發(fā)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中,研究生實習基地為中央、省駐青企業(yè)或市直企業(yè)的,實習生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區(qū)(市)、功能區(qū)財政各負擔50%;其他基地由基地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區(qū)(市)、功能區(qū)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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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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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加強過程管理。
(一)基地對研究生實習過程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切實保障研究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二)研究生應認真履行實習協(xié)議,嚴格遵守基地制定的各項實習管理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實習活動任務。
(三)高校(科研院所)應積極選派經驗豐富、業(yè)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教師全程管理、指導研究生實習;對自行選擇基地進行實習的研究生,要動態(tài)掌握實習情況,有條件的可安排教師跟蹤指導。要對研究生加強健康教育,開展疫情監(jiān)測,與基地共同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嚴禁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研究生實習工作。
(四)對因實習活動產生糾紛的,由基地、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加強監(jiān)督指導。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發(fā)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教育部門、市科技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各區(qū)(市)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組織實施。
(一)市委組織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研究生實習工作。各區(qū)(市)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指導本區(qū)(市)各有關部門協(xié)同做好研究生實習工作。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基地的規(guī)劃、管理,監(jiān)督指導各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實習日常管理工作。各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負責轄區(qū)內基地的業(yè)務指導工作,主要職責:
1.積極動員轄區(qū)內符合條件的企業(yè)申報基地、承接實習;
2.受理轄區(qū)內研究生實習基地的認定申報并簽訂研究生實習基地協(xié)議;
3.指導轄區(qū)內基地做好實習崗位、實習報名人員資格審核和系統(tǒng)錄入工作;
4.組織轄區(qū)內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參加校企對接活動。
(三)市教育部門、市科技部門,各區(qū)(市)、功能區(qū)教育部門、科技部門負責指導高校(科研院所)做好實習組織管理工作。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qū)(市)、功能區(qū)財政部門做好實習生活補貼資金的預算撥付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資金監(jiān)管。各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功能區(qū)管委黨群工作部會同區(qū)(市)、功能區(qū)財政部門做好研究生實習生活補貼審核發(fā)放工作,確保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對弄虛作假、冒領、虛報、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除撤銷基地資格、追繳所發(fā)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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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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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