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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農業領域營商環境,激發農業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包容審慎監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充分借鑒市場監管領域成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青島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三、主要內容
《青島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共11條,包括農藥、畜牧、農機、動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等5方面。《清單》采用表格形式,對不予處罰事項的違法行為類型、適用條件、適用依據均做了明確說明,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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