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相關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農業領域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適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7月18日
青島市農業領域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適用辦法
?
第一條?為提升農業領域行政監管效能,規范行政處罰實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業行政執法主體作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決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包括市、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進行處罰,或者減少并處的處罰種類。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因法定原因對當事人不再給予處罰。
第四條?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合理確定罰款數額。作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的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時,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方式,引導企業和群眾依法經營、自覺守法。
第六條?農業行政執法主體作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決定時,應當遵循比例原則進行裁量。
第七條?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執法,不得簡單化作出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決定。
第八條?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罰清單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辦法,綜合裁量作出是否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決定。
單獨處以警告、通報批評,不適用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主體依法不予處罰:
(一)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或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違法行為輕微,且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二條?違法行為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
(三)涉案貨值金額較小,或者涉案產品、服務數量較少;
(四)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五)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在農業行政執法主體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農業行政執法主體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改正是指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架涉案產品、停止提供涉案服務、履行法定義務等。
第十四條?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兩年內未發生同類別違法行為,且未因同種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是指當事人前一次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止。
農業領域違法行為類別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畜禽養殖、畜禽屠宰、種子、肥料、農藥、農機等法律、法規、規章劃分。同種違法行為按照具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款、項劃分。
第十五條?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可通過詢問、檢索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相關執法辦案系統等方式,查詢當事人違法行為記錄,判定是否初次違法。
第十六條?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涉案產品安全風險較小,僅造成較小財產損失且未直接造成人身傷害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包括區域范圍可控、受眾范圍有限等;
(三)未造成明顯社會影響;
(四)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五)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七條?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調解協議,或獲得對方當事人諒解的;
(三)采取召回涉案產品、退回違法所得、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措施,且產生了實際效果的;
(四)其他能夠反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因素。
第十八條?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并支付了合理對價;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六)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主動供述違法行為,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在接受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檢查過程中,主動供述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尚未掌握的自身農業農村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在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過程中,主動供述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尚未掌握的自身農業農村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未接受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調查或者檢查,主動供述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尚未掌握的自身農業農村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向其他部門供述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尚未掌握的自身農業農村領域違法行為,其他部門移送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主動供述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對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已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主動供述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農業行政執法主體未發現的自身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主動供述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當事人的立功表現,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向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舉報尚未掌握的他人違法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二)提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協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能夠反映立功表現的因素。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當事人生活困難,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本人或者配偶,以及其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直系近親屬患有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的;
(二)當事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社區或者村委會證明其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和動態監測幫扶人口(含脫貧不穩定、邊緣易致貧、嚴重困難人口);
(五)其他能夠反映生活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的涉案貨值較小、違法所得較小、財產損失較小,一般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涉案貨值、違法所得和財產損失低于最低罰款數額10%的;
(二)除前項規定外,涉案貨值金額、違法所得或財產損失不足500元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一般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規定了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保質期限等時限范圍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時限的5%以內的;
(二)涉及許可、備案、審批等資格事項的,當事人已經提交申請,且違法行為發生在許可審查期的;
(三)涉及變更、報告、處置等流程性事項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20日以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出行政處罰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裁量起點、從寬幅度和最終裁量結果:
(一)根據違法事實在相應的裁量幅度內確定裁量起點;
(二)根據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綜合確定從寬幅度;
(三)根據違法事實情節,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確定最終裁量結果。
第二十五條?對具有從輕和減輕情節的,應當充分體現過罰相當和從寬原則,可以參考以下幅度進行裁量: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10%~60%;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30%~50%;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或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20%~50%;
(四)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或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40%以下;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或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20%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少20%~50%;
(六)違法行為輕微,且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30%以下;
(七)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或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在裁量起點的基礎上減少30%以下。
同時具有多個從輕、減輕情節的,從寬幅度可以累加計算;但最終裁定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得低于按照處罰裁量基準從輕檔次“裁量標準”中確定的處罰上限金額與“違法情節”中確定的上限金額(次數、天數)比值,所計算得出的處罰金額。前述處罰裁量基準指山東省農業領域相關處罰裁量基準,未作規定部分,參考青島市農業領域相關處罰裁量基準計算。
第二十六條?疑難復雜案件、群眾廣泛關注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需經農業行政執法主體集體討論確定最終裁量結果。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和部、省、市政府有關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