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功能區)、西海岸新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和加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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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青島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青島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全國、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重點實驗室是青島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的重要平臺,是凝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創新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創建全國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的重要后備力量。支持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法人單位單獨或聯合在青組建市重點實驗室。
第三條??市重點實驗室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動態調整、梯次培育”的建設原則。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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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市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和體系布局,編制出臺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編制發布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指南,組織申報、評審等工作。
3.統籌指導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組織考核評估和監督管理。
4.批準市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5.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支持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有關政策文件。
2.挖掘遴選本區(市、功能區)、行業內符合申報條件的市重點實驗室,并組織申報推薦。
3.指導、監督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及運行情況,督促落實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的制度、資金、人員、場所等保障條件,支持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4.協助市科技局開展市重點實驗室驗收、考核和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落實黨建主體責任,推動黨建工作與市重點實驗室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2.協調本單位優勢資源,為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發展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組織落實建設任務,解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實際問題。
3.負責聘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
5.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6.承擔市重點實驗室安全、保密、科技倫理和科研誠信工作的管理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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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七條??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需求,聚焦重點學科領域和產業發展方向,優化市重點實驗室結構布局,采取主動布局與遴選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穩步推進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并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八條??市科技局公開發布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申報。
第九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戰略定位明確,研究方向聚焦,建設任務和目標清晰。
2.科研實力強,在本領域、本行業有代表性,依托單位研究團隊近五年應承擔過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
其中,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內承擔的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其他類別項目(包括橫向課題)不少于10項,取得科研項目總經費平均500萬元/年以上。企業類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不少于2000萬元,且研發經費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內承擔的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其他類別項目(包括橫向課題)不少于5項,取得科研項目總經費平均100萬元/年以上。
3.具有年齡和學歷結構合理、專業布局優化且穩定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全職研究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研究人員占比不低于40%。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物理空間相對集中;科研儀器設備原值原則上不少于1000萬元(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未來產業等領域方向科研場地面積、儀器設備原值可適當放寬條件),科研儀器設備與研究方向配套且滿足研究需求。
5.多家依托單位共建的,前期應有較好的合作基礎,并簽訂聯合共建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組建條件以第一依托單位為主。
第十條??市重點實驗室申請與批準程序:
1.申請。依托單位組織填寫《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及相關申報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推薦。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和申報材料審核、遴選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依托單位為中央、省駐青單位和市直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3.論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市重點實驗室進行評審評估,組織開展現場考察論證。
4.批復。市科技局根據論證意見,研究確定新建市重點實驗室名單,按程序批復建設。
對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我市產業發展急需人才、頂尖人才或高層次人才團隊帶頭人牽頭申報市重點實驗室,采取定向組織方式“一事一議”組建。
第十一條??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期為3年。批準建設后,依托單位與主管部門、市科技局簽訂《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作為驗收考核的重要依據。建設期間,可以市重點實驗室(籌)的名義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建設期滿后,由第一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正式批準成立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青島市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Qingdao?Key Laboratory of XXX”;對沒有通過驗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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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技術職稱,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國家級高層次專家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任期內須全職全時在市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四條??市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發展規劃、研究方向、工作目標及工作完成情況、重大學術活動等事項。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3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連續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市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全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柔性引進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
第十六條??市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科研項目、開放交流與合作、人才培養等管理制度,規范人事、財務、安全、保密、資產等事項。
第十七條??市重點實驗室根據主要任務、科研方向等設置研究單元、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理配置創新資源,高效組織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八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組織開展和參加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強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其他科技創新平臺和大科學裝置的協同創新。
第十九條??市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大型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加入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隊伍。
第二十一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市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市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重視科學普及,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三條?市重點實驗室應切實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實驗室主任更換、研究方向變更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第一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市重點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銷其資格。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2.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立項、申報、驗收、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5.依托單位停業、破產,不能保障市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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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市重點實驗室運行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市重點實驗室每年1月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第一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局每3年對市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成果轉移轉化和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等。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評價結果優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資金。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支持市重點實驗室提質增效,對升級為省重點實驗室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升級為全國重點實驗室的,牽頭單位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補,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參與其他省市全國重點實驗室的單位,給予最高300萬元獎補。資金用于實驗室項目攻關、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等,不得列支與重點實驗室科研活動無關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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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青島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若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獎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原《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青科規〔202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