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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
本單位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送達了《青島市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3702131906401911),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現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到青島市轄區內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繳納罰款人民幣200元,加處滯納金200元,共計400元。
收到本催告書后,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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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李滄區大隊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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