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發展新動能主導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加快新型工業化,根據《山東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魯工信技〔2025〕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青島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暫行)》?,F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行)
青島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暫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規范“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梯度培育管理,根據《山東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青島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規劃和技術創新需求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旨在著力突破掌握所屬行業和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核心職責涵蓋技術研發、技術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與實施、質量技術改進與應用、產學研合作、創新人才培養等。“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不僅是企業技術創新和核心競爭力提升的重要載體,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和新型工業化進程的關鍵力量。
第三條??為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主要依托企業建立,同時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建設,通過產學研合作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第四條??市民營經濟局負責青島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區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服務、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
第五條??申報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依法設立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參與單位應與企業具有密切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嚴格規范,發展規劃明確,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高度重視技術研發。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營業收入小于2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4%。
2.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3%。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2%,或研發經費支出不少于1000萬元。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和開發工具軟件(含數據集)的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五)重視研發人員隊伍建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
(六)近3年參與組織實施省級及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牽頭組織實施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不少于1項。
(七)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企業持有的授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國家新藥等一類知識產權不少于4項,且近3年新增一類知識產權不少于2項。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持有軟件著作權不少于20項,近3年新取得軟件著作權不少于10項。
(八)重視質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設,鼓勵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參與市民營經濟局組織的管理診斷、質量診斷等賦能服務活動,通過數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響力,有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檢驗措施。
(九)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等違法行為。
(十)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企業標準制定與修訂。
第六條??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程序如下:
(一)市民營經濟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具體事項依據當年印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二)各區市主管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申報,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將推薦名單及材料報送市民營經濟局。
(三)市民營經濟局組織專家依據認定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按程序研究后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公布認定名單。
?
第三章??運行評價和監督管理
?
第七條??按照“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原則,市民營經濟局對認定滿三年的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開展運行評價工作。各區市主管部門依據當年印發的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開展自評工作,并將初審意見及企業自評材料報送市民營經濟局。
第八條??市民營經濟局組織專家,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各區市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對企業自評材料進行評價。
第九條??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合格的企業,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條??市民營經濟局對運行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等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主動向所在區市主管部門報送變更情況證明材料,區市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并報送市民營經濟局。市民營經濟局對相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區市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信息;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因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三)~(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
第四章 ?鼓勵政策
?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依托“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集聚企業創新資源開展產學研合作、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落地。
第十六條??鼓勵“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承擔省、市級相關研發任務,支持申報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各區市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對“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支持。
?
第五章??附 ?則
?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和要求,由市民營經濟局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民營經濟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