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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12348熱線調解平臺成功調解一起“試崗無薪”勞動爭議糾紛,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吳女士是一名初入社會的就業人員,應聘到市內一家旋轉涮鍋店擔任服務員,雙方約定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應聘時,店主明確告知吳女士,入職前三天是試崗期,沒有工資,只有試崗合格、正式聘用之后才支付工資。若試崗不合格,未被錄用,則試崗期間不發放任何報酬。盡管對“試崗無薪”的規定心存疑慮,但為獲得就業機會,吳女士還是同意該條款并入職。然而,僅工作2天后,店主以她不適合崗位為由將她辭退,且拒絕支付2天試崗期間的勞動報酬。吳女士越想越氣,她覺得自己被店主耍了。因為她試崗的那兩天恰逢節假日,店里客流量大,人手緊張,店主讓自己拼命干活;等不需要那么多人了就把自己打發走,自己白干了兩天,一分錢都沒拿到。吳女士認為自己為店里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遂向店主討要工資400元。但店主卻態度強硬,堅持試崗期沒被錄用就沒有工資的說法,拒絕支付報酬。無奈之下,吳女士撥打了12348熱線申請調解。
調解員聯系吳女士落實情況后,第一時間與店主取得聯系,進行釋法調解。調解員告知店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崗期屬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即便時間較短,也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崗為由拒絕支付工資。店家所謂的“試崗三天無薪”的規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自始無效,不能作為免除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依據。如果店家繼續堅持“試崗無薪”的做法,不僅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面臨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的風險。最終,店主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同意支付吳女士2天的工資共計400元。
近日,經回訪了解到吳女士已拿到工資。她感慨地說:“感謝熱線調解的幫助,不僅幫我拿回了應得的報酬,更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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