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旅游季交通運輸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全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深入開展出租汽車服務提升行動,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現將5起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7月1日,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魯UT0**9(藍色)號巡游出租車駕駛員張某進行詢問調查。6月26日22時43分,張某駕駛魯UT0**9(藍色)號巡游出租車拉載1名乘客從青島北站西廣場出租車上客區到市北區某小區,實際行駛18.48公里,比合理路線遠了6.48公里,且未向乘客進行路線確認,構成“故意繞道行駛”。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7月2日,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魯UT8**9(藍色)號巡游出租車駕駛員王某進行詢問調查。6月29日12時20分,王某駕駛魯UT8**9(藍色)號巡游出租汽車停靠在市南區八大關某景點處,車輛為空車待租狀態。當乘客要搭乘該車去某酒店時,王某得知目的地后稱自己“有預約活兒”,拒載乘客,構成“空車待租狀態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絕載客”。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7月4日,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魯BAT6**2(漸變綠)號巡游出租車駕駛員臧某進行詢問調查。當日8時54分,臧某駕駛該車在空車待租狀態下從青島北站西廣場出租車專用通道外禁止上客區域拉乘2名乘客上車,送至市北區某商場,構成“巡游車在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管理私自攬客”。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7月9日,執法人員在膠東國際機場P4停車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孫某駕駛魯LF12**8(漸變綠)號非營運小客車拉載3名乘客,其中2名乘客到董家口,已支付車費每人80元;另1名乘客去往日照市,約定到達目的地收取車費100元。孫某無法提供該車《道路運輸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構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月27日,執法人員在膠東國際機場P3停車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孫某駕駛魯BAZ1**9(漸變綠)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通過他人介紹拉載4名乘客,送至西海岸新區某小區,約定到達目的地收取車費共120元。孫某不能提供該行程的網絡預約平臺訂單信息,構成“網約車巡游攬客”。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將持續開展出租汽車市場秩序整治行動,維護良好的交通運輸市場秩序,為市民游客出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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