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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稱
《青島市新漁業發展專項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二、政策依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19〕12號)。
三、享受主體
從事海洋牧場或漁港發展的企業。
四、享受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青島市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2.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規范,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資信;
3.項目實施周期在2年(含)以內;
4.符合資金投資方向;
5.項目自籌資金已落實;
6.沒有挪用和套取財政資金的不良記錄。
五、優惠內容
1.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每個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2.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每個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2000萬元。
3.綜合型漁港經濟區。每個綜合型漁港經濟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4000萬元。
4.融合型漁港經濟區。每個融合型漁港經濟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600萬元。
六、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海洋漁業處;
聯系人:吳德剛;
聯系電話:0532-85886970。
七、實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項目征集入庫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八、申報流程
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報送市海洋發展局、市財政局。
申報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實施方案(含投資概算);
2.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用地、用海、資金、企業資信等相關證明文件;
5.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
6.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
7.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市海洋發展局將根據部門間數據共享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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