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⑴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⑵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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